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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勞動法
勞動法是規定雇主、員工和雇主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和員工組織 這是一項要求雇主、員工和此類組織相互對待的措施。 這是為了提供就業、勞動力使用和商業運營。 以及雇主之間的關係 和適當的員工 他們都受益了。

勞動合約標準
1.       員工在監督下按指令工作。 以及雇主的監督
2.       薪資是工作的回報。
但是,如果僱員獨立工作且不受雇主的監督。 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契約不屬於勞動契約。 但這是做事的合約。

依勞動契約規定辦理勞動保險
1. 禁止雇主因工傷索取工作保障/抵押品。
2. 工作性質或條件除外 關於財務或財產 或可能對雇主造成損害
3. 抵押品有3種。
– 資金必須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雇主必須在 7 天內將帳戶告知雇主。
– 資產只能在銀行存摺中找到。 或銀行擔保
– 人
4. 勞工部關於向僱員請求或接受工作保障或工傷保障的標準和方法的公告,B.E. 2008,第 11 條,包括所有類型保障的價值,且不得超過平均日工資的 60 倍。 。
5.公告第十二條要求雇主保證超額抵押品在三十天內減少不超過60倍。
6.雇主必須在勞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或保險契約期滿後7日內,將保證金及利息回饋給勞工。

工作保險契約或工作損害賠償責任
1. 從損壞之日起考慮很重要。
如果造成損害的日期早於公告日期 按合約規定有效 但造成損害的日期較晚的,必須按照該公告的標準執行,例如
– 擔保是一項公民權利。 發生事故或損害時必須使用法律。
– 僱員對雇主造成損害。 只有當損害發生在《皇家公報》發布之前時,雇主才可以要求員工提供工作保障或損害保障,或提供超出法律要求的個人擔保。 關於向僱員請求或接受工作保障或工作損害保障的標準和方法,已在《皇家公報》上發布。 於2008年7月4日公佈,因此如果在公佈日期之前 有效的 雇主可以強制執行擔保契約。 (最高法院判決書第15904/2014號)
– 保證合同,即使該合同是在勞動部公佈要求或接受僱員工作保證或工傷賠償保證的標準和方法之前簽訂的。 但當這個公告生效後 此後所產生的保證人責任,必須依照上述公告的原則執行(最高法院第12640/2014號判決)。
– 擔保合約將無效。 勞動保障契約約定用人單位要求的擔保金額的,擔保人的責任超過勞動者所領取的日平均薪資的60倍。 (最高法院第2782/2017號判決書)
2. 現金抵押品必須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並記入員工的銀行帳戶。
3. 雇主可以要求或接受擔保的工作性質或條件必須符合特定公告,並且必須與雇主的金錢或財產有關。
4. 即使僱員同意,也不能達成法律規定以外的協議。
5、勞動契約必須嚴格解釋,例如
– 任何職位的員工是否有保險? 如果員工調動到另一個職位,導致風險高於保險合約規定的風險 被保險人不對新職位負責。 (最高法院第15904/2010號判決)雇主每次調動時都應簽訂新的合約。
– 擔保合約未明確說明擔保人對擔保合約簽訂前員工所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的。 擔保人對合約日期之前發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判決書第13582/2005號)
六、達成妥協協議,使原保險契約無效。 新合約不受勞工部公告的約束。
達成妥協協議 導致公告的保工合約到期。 簽訂擔保合約 它發生在僱員被解僱之後,因此是一般債務的擔保。 不受部會公告約束
7. 為了執行合同,必須出現實際損失。
如果雇主沒有受到損害,則無權扣除保險金來補償雇主的損失。 雇主將依賴 雇主的工作規定、命令或公告從工作保險金中扣除。 沒有損壞是不可能的。
–          員工同意接收多餘的庫存。 因此,雇主依靠扣除額以及銷售短缺和盈餘的報告來從僱員中扣除金錢,而不會對雇主造成損害(最高法院判決第 8029/2001 號)。

賠償
遣散費是指雇主在終止僱傭關係時支付給員工的錢款。 除了其他類型的錢
第 118 條 雇主應向終止僱傭關係的員工支付遣散費,具體如下:
(1)連續工作滿120天但不滿1年的,且支付不低於最近30天薪資標準的薪資。
(2)連續工作滿1年但未滿3年的,且支付不低於最後90天薪資標準的薪資。
(3)連續工作滿3年但不滿6年的,且支付不低於最後薪資標準180天的薪資。
(四)連續工作滿6年但不滿10年的,並以不低於最後工資標準支付240天工資。
(五)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連續300天支付不低於上次薪資標準的薪資。

被視為例外的元素 無需支付賠償金
就第 118 條第 3、4 款而言
1.勞動契約約定勞動時間,雇主依該時間解除勞動契約。
2. 從事下列工作之一屬於就業。
A. 不屬於雇主業務或貿易正常部分的特定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或
b. 具有預定結束或完成日期的週期性工作;或
C. 季節性工作 並在那個賽季被聘用,並且
3.工作期限不得超過2年,雇主與勞工自聘用日起簽訂書面合約。
根據該例外情況,雇主無需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所有元素必須完整。
2.依第1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解除勞動關係的,雇主無須支付賠償金:
(1)不忠於雇主履行職責或故意對雇主實施刑事犯罪的人。
(2) 故意對雇主造成損害
(3) 疏忽造成雇主嚴重損害。
(4)違反勞動法規或雇主合法、公正的規定、命令,並經雇主書面警告的。 除情節嚴重外,雇主無須給予警告。
警告信的有效期限自員工犯罪之日起不超過1年。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工作日曠工的,不論其間是否有假日。
(6) 被最終判決判處監禁,過失或輕微犯罪而犯下的罪行除外。

不公平解僱
不公平解僱是指雇主無故解僱員工。 或即使有某些原因? 但這並不是解僱員工的必要或適當的理由。
解僱是否公平主要取決於解僱的原因。
因此,雇主在沒有事先通知或給予補償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不能被視為雇主的不公平解僱。 因為代替提前通知和賠償的賠償責任是終止結果的問題,而不是終止原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