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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人際關係和愛情 這不僅僅是與某人交朋友。 但這是共同創造未來的期望。 當我們決定結婚的時候 沒有人願意離婚。 每對已婚夫婦都想與同一個人共度一生。 這將伴隨我的餘生。

因此,離婚是每對夫妻都極力避免的婚姻危機。 但這對每對夫妻來說都是無法避免的。 有的夫妻可以白頭偕老,但有的夫妻卻活得併不幸福。 最終以離婚收場。 關於夫妻之間的愛與關係 有一個開始,也總會有一個結束。 每個人都繼續過著自己的生活。

根據泰國法律,離婚程序有兩種情況:
1.雙方自願離婚
2. 向泰國法院申請離婚來離婚。

雙方自願離婚
雙方自願離婚,即辦理離婚登記。 在區政府或區政府
對泰國人來說,離婚登記所需的文件
1. 身分證
2. 結婚證書
3. 離婚協議書 (離婚前或離婚期間有關於夫妻財產或子女監護權的協議的情況)
4. 房屋登記影本
6. 準備兩名證人簽署並確認男女自願同意辦理離婚登記。

對於外國人 離婚登記所需文件
1. 經泰國大使館、領事館或公證機構認證的護照或外國人身分證或其他可用於識別申請人本人、同意人及證人身分的官方文件。
2. 結婚證書
3. 離婚協議書 (離婚前或離婚期間有關於夫妻財產或子女監護權的協議的情況)
4. 準備兩名證人簽署並確認男女自願同意辦理離婚登記。

向泰國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透過這個程序離婚是涉及哪一方的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 一般來說 結婚登記時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 夫妻根本不能離婚。 然而,泰國法律 配偶一方行使離婚權有一定的標準。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1) 丈夫或妻子以妻子或丈夫的身份支持、照顧或稱讚他人。 通姦或有外遇 或習慣性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2) 丈夫或妻子行為惡劣。 不管這種不良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造成對方
(a) 遭受嚴重的尷尬
(b) 因繼續是行為不端的一方的丈夫或妻子而受到蔑視和仇恨;或
(c) 遭受不當損壞或困擾; 採取條件時 身份和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都會被考慮。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3) 丈夫或妻子虐待 或肉體或精神的折磨 或誹謗、侮辱對方或對方父母,情節嚴重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4)夫妻故意拋棄對方一年以上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4/1) 丈夫或妻子被最終判決判處監禁。 因另一方沒有協助犯罪或同意或縱容犯罪而被監禁一年以上。 繼續維持夫妻關係將導致另一方遭受不應有的傷害或痛苦。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4/2) 夫妻因無法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超過三年而自願分居。 或被法院命令分居三年以上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
(5) 丈夫或妻子被法院裁定為失蹤者。 或離開戶籍、居住地三年以上,無人確定其死亡是吉兇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6)夫妻雙方未給予對方合理幫助、照顧或有嚴重違背夫妻關係的。 身份和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都會被考慮。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7)丈夫或妻子患有精神病三年以上的。 精神錯亂的本質是很難恢復的。 精神錯亂到無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的地步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8) 丈夫或妻子違反書面緩刑行為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9)夫妻一方患有可能對對方造成危險的嚴重傳染病,且為慢性且無法治癒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10)夫妻因身體狀況無法永遠性交的。 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