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是指一個人合法、自願、以達到法律規定的結果為目的的行為。 為創造權利而發生的 變更權、轉讓權、保留權、保留權、暫停權。
法律行為的要素
一項行為作為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包含以下重要事項:
1. 必須有意向聲明。
它意味著透過手勢表達自己的行動。 口頭或書面 這個特徵是意圖的明確表達。 保持沉默並不被認為是故意的,因為沒有人能知道其中的感受或想法。 然而,在某些事項上保持沉默或不表現出意圖可以被視為意圖的表現,例如在租賃期滿後租賃建築物。 租戶繼續佔用該建築物。 出租人知曉且不向承租人抗議。 法律假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已簽訂無限期租約等。
2. 必須自願
這意味著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的行動必須來自自己所做的決定,而不是被迫的。 如果因威脅、欺詐或誤解而採取法律行動 導致法律行為惡化或不完整
3. 必須是合法行為。
這意味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必須是不違反法律的行為。 或違背良好道德 否則,擬實施的法律行為就不會產生法律結果。
4.想要創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
這意味著旨在捆綁法律關係。 不嚴肅或開玩笑的行為不會產生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間。
5. 必須發起一場權利運動 維權運動有以下五個面向:
A.創設權利是指創設權利,例如商品買賣契約等。
B. 權利變更是指改變既有權利,例如產生這些權利的貨物銷售合約。 買方要求更改產品價格的支付方式或其他協議等。
C. 權利轉讓是指將您現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例如有權根據銷售合約收取產品價款的賣家。 不接受根據您擁有的權利的產品價格。 相反,他們將權利轉讓給向其借款的債權人。 依照法律規定的步驟和方法進行。 這導致賣方的權利轉而轉移給賣方的債權人等。
D. 維護權利意味著讓現有的權利更有保障,不被喪失,例如掛一個牌子,上面寫著: 百貨公司或大樓上貼有「僅限官員」的字樣。 它代表所有者的權利等。
E. 權利中止是指終止現有權利,例如終止銷售合約。 或賣方收到買方的產品付款 債務人的債務減免 這些將導致已經存在的原始權利終止,等等。
法律行為不完善
該法律行為將具有完全效力。 如上所述,該訴訟必須具備《民商法典》第 149 條規定的所有要素。 但是,法律行為可能有缺陷,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下的法律行為可能不完整:
1. 一個人實施法律行為的能力
一個人有訂立法律合約的能力,但不具備訂立法律合約的能力的人除外,即:
– 未成年人是指尚未達到成年年齡的人。 即20歲以下進行法律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實施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該法律行為依法有效。 但如果未成年人未經代理人同意而實施法律行為,其結果就是該法律行為“無效”
– 無能力的人 是個被法庭下令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 無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一切法律行為均無效。 無論是單獨進行或經監護人同意。
– 準無行為能力人是指身體、精神或行為上有障礙的人。 直到某些原因無法管理自己的工作 能夠在未經任何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實施法律行為。 該法律行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某些類型的法律行為有例外情況,準無行為能力人只有在獲得監護人同意後才能實施該法律行為。 如果準無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2. 該法律的目的
每種類型的法律行動都必須始終有一個目的或目標。 如果沒有目的,就不是法律行為。 但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並不合法,則該法律行為無效。 非法目的包括:
– 法律明確禁止的目的,例如僱人殺人。 以高於法律規定的利率放款。
– 不可能的目標是具有不可能的目標的法律行為。 而且沒有人能夠履行它,例如起死回生的承諾等等。
– 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目的是基於普通民眾的感情而違反道德的法律行為,例如詐騙政府的拍賣合約。 僱用婦女從事妓女工作的合約等
3. 法律行為的形式
在某些類型的法律行為中,法律對法律行為的類型作出了規定,例如房地產買賣合約。 法律要求,如果不遵守法律,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當局登記。 合約無效。
4. 表示一個人實施法律行為的意圖。
意思表示有缺陷,該法律行為無效。 這可能沒有業力 或變得無業力 它產生於具有不同缺陷原因的法律行為。 在以下情況下
證明有缺陷的意圖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指從一開始就制定並廢止的法律行為。 它沒有法律效力。 就好像根本沒有執行任何法律行為,包括:
– 表現出隱藏的意圖 它是一種意圖的表達,但不打算受所表達的意圖的約束。 在對方不知道真實意圖的情況下 以這種方式表達意思的法律行為無效。 但如果對方不知道真實意圖 該法律行為將具有完全效力。
– 欺騙故意,是指明知對方或與對方串通,以欺騙他人誤以為對方已經實施法律行為的行為。
– 偽裝法
合約
合約是一種法律行為。 但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透過以同樣的方式表現出提議和回應的意圖。 產生合約 然而,合約產生了債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債券關係。 債權人有權依法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合約 您可以提起訴訟以強制執行合同,並向違反合同的一方索賠損失賠償。
銷售合約
銷售合約是賣方轉讓財產所有權的合約。 資產給買方 且買方同意將房產價格交給賣方
銷售合約的實質是
– 合約有 2 方。
– 這是一份互惠合約。
– 這是賣方同意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買方的合約。
– 這是買方同意將房產價格交給賣方的合約。
合約類型
1. 銷售合約已完成。 雙方已就合約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直至銷售完成。
2、購銷合約 指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擬進行交易並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契約。
3. 交易中的承諾是指一個人被稱為質押者。 向他人表達單方面意圖 稱為質權人 透過束縛自己 如果受諾人表達了其意圖,則銷售合約得以完成。 或買賣契約(視情況而定)
房產租賃協議
指的是一份合同,其中一個人被稱為 出租人同意叫另一個人 承租人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或受益於租賃財產,並且承租人同意為此目的支付租金。
租賃合約的本質
– 這是一份互惠合約。
– 契約的標的物是財產。
– 出租人同意允許承租人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租賃財產或從租賃財產中受益。
– 租戶同意提供租金作為補償。
– 房產租約是承租人的專有權利。
租購協議
指財產所有者(稱為出租人)購買財產用於出租並承諾出售該財產的合約。 或該財產將成為租用者-購買者的財產 條件是承租人必須依照約定分期支付全額款項。 直至協議完成
租購協議的實質
– 承租人是所出租財產的所有者。
– 這是出租人購買房產用於出租的合約。
– 出租人已承諾出售該房產。
銷售合約
這是一份銷售合同,其中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買方在簽訂合約時同意 賣方在什麼期限內有權贖回房產?
銷售合約的重要特徵
– 銷售合約是銷售合約。 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並同意賣方可以贖回財產。 但享有贖回權的出賣人包括繼承人和合約約定的其他人。
– 指定資產贖回期限 您可以指定任意期限。 但不得超過法律要求。
– 兌換依約定。 除非您同意維持售價。 然而,如果贖回金額設定為高於實際售價每年15%以上,則僅可贖回包含每年15%收益的實際售價。
– 如果同意不允許轉讓。 就這樣約定好了。 如果沒有註明,收貨人可以轉讓財產。
貸款合約
指一個人稱為貸款人的契約。 稱為借款人的另一個人可以使用任何財產嗎? 並且借款人同意成為該財產
借錢 這是貸款合約的一部分,很重要。
– 補償金額確定為利息。 或未指定 但利息費用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金額。 目前,法律規定每年利息不得超過15%。
– 當資金交付給借款人時,合約即告完成。
– 契約的標的物是金錢。
– 這是資金所有權從貸方轉移到借方的過程。
– 借款超過2,000泰銖必須有借款人簽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