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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律制度

破產法旨在 安排清償無力償債者的債務。 透過獲取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平等、公平地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為了所有債權人及時收到同等清償的利益。 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也有利於債務人。

進入破產程序的標準是債權人必須向法院起訴無力償債的債務人。 請求法院發布絕對接管令 法院必須考慮以下事實: 這筆債是必須欠的。 該數字可以確定地確定 金額不少於一百萬泰銖。 對於自然人債務人 法人債務人為 200 萬泰銖

申請破產是要求管理債務人資產的訴訟。 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 與一般民事案件中法院下達絕對接管令時起訴強制償還債務不同。 債務人將被剝奪管理其資產的基本權利。 破產管理署將有權收集、管理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出售給債權人,因此,破產程序與一般民事審判不同,法院不會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但會對其進行考慮。 債務人無力償債,即有資產。 不足以償還債務 有其他理由不允許破產嗎?

當法院命令債務人破產時 債務人將其占有的財產、帳簿以及與財產和業務相關的文件交付給接管人。 此外,每位債權人有權在法院發出命令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申訴。

破產對你的生活有何影響?
1.無法進行任何買賣財產等合法交易。 出租房產、借錢,包括開立銀行帳戶、轉帳、提款等各種金融交易
2. 無法擔任政府職務 或者,如果已經在政府部門任職,他或她將不得不離開政府部門。 或者,如果是私人公司的僱員,如果公司規定其僱員不得破產,他們將不得不離職。
3.不能擔任公司職務 如有必要,在擔任該職位之前必須獲得法院的許可。
4.無法出國旅行。
5.無法經營自己的生意
6. 商業聲譽損失 這是因為皇家公報上宣布一個名字已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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